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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以临沂大学作为所有权人的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我校科技人员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包括科技人员面向企业(社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包括: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实施转化;

(四)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学科性公司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科技、社科、社会服务、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成,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就学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及股权投资等事宜进行决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服务处,负责为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社会服务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和受理单位,负责构建学校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建设技术交易、投融资支撑服务平台“临沂大学社会服务公共办公平台”。

第六条  学校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创新创业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队伍。各学院科研副院长、科研秘书可兼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人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并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收益。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科技成果的许可、转让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提供成果信息并对相关风险做出承诺,所在学院出具审核意见或承诺。涉及作价投资的,应提供作价投资的相关信息和意见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或预评估报告。

以其它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参照上述方式申报。

(二)定价。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协议定价的,应进行校内公示。

(三)公示。协议定价的,科研团队应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在临沂大学社会服务公共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审批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社会服务处负责处理,异议问题消除后进入审批程序。涉及纪检、监察的异议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审批。公示完成,经社会服务处审核后,向相应审批决策机构报批。

(五)备案。审批完成,技术团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和专利局备案(涉及专利的)等工作后,将相关材料报社会服务处备案作价投资的,将相关材料报社会服务处备案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工作实行集体决策。

(一)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在50万元以下的,学校授权社会服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审批;

(二)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社会服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论证结果报分管校长签批;

(三)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社会服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论证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总体预算,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员和转化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以及用于学校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工作。作价入股的,学校所占股份由学校指定的科技公司持有。

第十条预算安排的奖励和报酬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额度,按以下比例分配和奖酬:

(一)对无后续责任或义务的成果转让、成果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项目,技术团队获得净收益总额度90%的分配权益,可一次性用于个人奖励。剩余部分,40%划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基金,30%为学校管理费,30%为学院管理费。

(二)对有后续责任和义务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项目,应在完成项目结项鉴定后再进行收益分配和奖酬,分配办法同上。

(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权分配,由社会服务处与相关技术团队及其所在单位协商确认,学校所占公司股份一般为5%30%。其中用于技术人员(团队)奖励的份额一般占学校所占额度的50%(含股权、出资比例等)。

(四)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团队)自行投资创办学科性公司实施转化的,由社会服务处与相关技术团队及其所在单位协商确认,学校可持有公司不超过10%的股份或不持股。

(五)技术团队的负责人或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团队内人员具体收益分配比例由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确定,并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有关业务洽谈、合同签订、上级主管部门报批与备案、财务办理及知识产权规划与管理等服务的费用,可以从成果转化收入中支出。技术经纪人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中介服务,原则上可以从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上述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

学校科技人员兼职、离岗创业管理,由学校人事主管部门按照人社部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及省人社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离岗创业管理,按中组部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省人社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业绩作为对校内单位及科技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在教师岗位聘任、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学院(校区)年度考核中,成果转化经费(以实际到位经费为准)按照文科50/万元、理工科30/万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考核不纳入学校年终绩效奖励发放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校内职工有下列行为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单位允许,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协议、约定,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

(二)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

(三)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社会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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